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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务处理(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时间:2024-04-05 02:07: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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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天张张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务处理,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务处理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

2、因此,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特殊情形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6、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所得税 (一)企业法人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8、(二)自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9、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1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2、分期纳税 (一)企业法人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3、(财税〔2014〕116号)(二)自然人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4、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5、(财税[2015]41号)递延纳税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6、(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7、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8、扩展资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9、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0、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1、(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2、(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3、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2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5、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6、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27、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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